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1997]88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2]12号)制定。
一、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培训教师资格条件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以下简称本职业)培训教师包括基本知识课教师和实际操作课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一) 教师应具备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本科或以上学历。
(二)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未受过重大违纪违规处分。
(三) 教师应具有安全防范相关职业的从业经历、技术职称和教学经验:
1.培训三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并通过职业培训基地组织的授课能力审查。
2.培训二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任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并通过职业培训基地组织的授课能力审查。
3.培训一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4年以上,或任相关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且从事安全防范相关教学工作1年以上,通过职业培训基地组织的授课能力审查。
二、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培训教师的任职与管理
(一)符合以上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各职业培训基地报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行业职业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审查,由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全国统一教师资格证。
(二)对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由职业培训基地颁发教师聘书,担负教学工作。
(三)教师应接受指导中心和培训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教师的相关资料在指导中心备案,执行安防行业的注册管理,并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教师资格信息。
(五)职业培训基地每年对其任职教师进行资格合格考核。
(六)教师任职2年后,由指导中心对教师资格进行复审,如有下列情形者即取消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取消注册资格,并在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除名信息:
1.犯罪;
2.违纪违规,受到处分,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教学规章制度或不能履行教师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
4.连续2年资格考核不合格。
2007年4 月18 日
附:
安防行业职业培训教师培训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