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协培字【2007】第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国家职业标准》、《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培训教师资格条件》和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职业培训发展计划的要求,为了规范安防行业职业培训工作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提高安防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具体业务工作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行业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以下简称安防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管理与执行。
第二条 (分类)
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分为:
(一) 国家三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助理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二) 国家二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中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三) 国家一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高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按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分为
(一)国家一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二)国家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三)国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四)国家四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五)国家五级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
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培训教师资格条件》规定,职业培训教师资格分为:
(一) 三级安防职业培训教师
(二) 二级安防职业培训教师
(三) 一级安防职业培训教师
第三条 (执业)
凡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教师证书人员,安防培训指导中心予以从业注册,并享受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供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相关专业服务。已注册的各类职业从业人员,其职业证书的合法性将予以时时确认。
第四条 (注册管理机构)
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各级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培训资格教师的登记注册和培训教师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条件)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安防职业培训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参加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职业培训基地)举办的不同级别的“安防行业职业培训”培训,成绩合格;
(二)取得劳动部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业培训教师取得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颁发的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程序)
凡取得劳动部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从业人员及取得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颁发的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按下列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一) 领取相应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具备安防职业培训资格教师《职业注册登记表》;
(二) 将填写好的表格和所要求的附件报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三) 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表上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同意注册的,在收到注册登记表起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注册的《职业注册证书》。
第七条 (注册内容)
(一) 姓名
(二) 性别
(三) 民族
(四) 出生年月日
(五) 住址、邮编
(六) 身份证号码
(七) 工作单位
(八) 证书有效期限
(九) 相应合格证书号码
(十) 联系方式
(十一) 个人简历相关资料
(十二) 知识更新接受继续再教育信息
(十三) 年度审验信息
第八条 (注册、审验费用)
凡注册从业人员在注册和年审时,需交纳年审注册费100元人民币/人。
第三章 注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凡获得注册职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纳入中国安防行业职业人才信息库,其具备的从业资格予以确认,并提供实时查询
第十条 培训教师纳入培训序列,根据需要可从事安防行业职业培训工作,并可获取相应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一条
凡经注册的培训教师,可获得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继续再教育、知识更新、教学辅导等专业服务。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二条
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各级别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培训资格教师注册证书实行网上年审,年审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受继续教育证明;
(二)工作业绩材料
(三)个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审验:
(一)经教学实践证明,不能胜任培训教师工作的;
(二)不再从事安防行业工作的;
(三)在注册期内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凡决定不予注册的,安防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在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注册事项变更
第十四条
职业注册证书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一)申请人注册事项发生变化两个月内,应向安防培训指导中心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安防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中心对《注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注册审验情形的,准予注册变更。
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注销注册
第十六条 (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安防培训指导中心负责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的;
(四)在申请注册中,有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第十七条 (注销注册程序)
注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本人申报或地方安防协会或培训基地的反映及社会投诉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核查无误,对确有符合应注销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2007年4月18日